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介绍
admin 2019-11-05

一、参保对象: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户口在本区的所有农村居民和非农村居民均参加本保险。企事业单位中非本区户籍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区户口职工一样参加本保险。

 

二、补偿标准:

参保人员(参保学生除外)的补偿项目是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本区居民)。具体可报销的范围和费用,参照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定确定。

参保人员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保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表规定分段计算,累计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300元以下                         不予补偿;

300以上到4000元部份       补偿50%;

4000以上到10000元部份   补偿60%;

10000以上到30000元部份 补偿70%;

30000元以上部份               补偿80%;

住院总费用在500元以上的,补偿费用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

       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肝、肾移植后抗排斥用药等门诊费用,半年累计后视作一次住院并按上述比例补偿。

参保人全年一次或多次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50000元。

  为鼓励参保人员就地就医,在本区镇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本区区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90%补偿;在常州市及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60%补偿。

参保的本区居民(含学生)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门诊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报销15%,门诊补偿全年限额500元。

 

三、住院管理:

       参保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可自主择院,在诊治医疗机构医保专管员处登记,接受资格核准和如实告知。

       参保人要求在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到区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接受资格核准和如实告知。因急诊直接在常州市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凭急诊证明在三日内到所在镇医疗机构医保专管员处补办登记和告知手续。

       参保人员因工作、出差、探亲、休假等期间异地发病时,属急诊的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医,如需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如病情不能转回本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住院七日内,由参保人员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到所在镇医疗机构医保专管员处补办登记和告知手续。

 

四、补偿程序:

       业务管理中心与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计算机实施联网结算,参保者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账时即获得补偿。

       参保人员在常州市医疗机构就诊的,出院后3日内;在常州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出院后7日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凭下列证明材料到所在镇医保专管员处申请医疗费用补偿:

(一)参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医保卡;

(二)门(急)诊病历、住院费用明细单(医嘱单)、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医保专管员必须对参保人的上述材料严格审核,一般情况下,医保专管员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付医疗费用补偿金。对金额较小且无特殊情况的,实行当场补偿。经医保专管员和业务管理中心审核有疑问,暂时不能确定补偿金额的,亦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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